引用:
原帖由 Guest 于 2007-3-2 20:41 发表
用大师的矛刺大师的盾,真真是自相矛盾啊
过奖啦!您应该注意到,我不仅仅是用李洪志的矛去刺李洪志的盾(有人谓之以法破法云云)!我是从国际通认的特征(那三条是大家趋同的,还有更多的我没有枚举),佛家的判定,以及李洪志自己设定的邪教邪法标准,这三个层面上去进行分析的!当然,我还故意漏掉了大陆法律的标准(主要是考虑大家都知道,就不多此一举了):即教主崇拜\精神控制\骗敛钱财\编造邪说\秘密结社\危害社会\这六个方面.
假如本文从[国际通认特征]\[大陆法律定性特征]\[佛教判定的标准]以及[李洪志自己给出的标准]这四个层面去详细论述,就显得更完整了!
因此,在下并非仅仅是"用大师的矛刺大师的盾",请您见谅了!
